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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皇島市2009年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執業年度審核工作已經結束,凡是通過省廳審核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方可 合法執業。律師辦理法律事務,應出示加蓋河北省司法廳2009年度注冊專用章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證》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》第十四條規定:“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,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,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。”第四十六條規定:“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執業,沒收違法所得,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、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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